Judo Rules
2005年 國際柔道總會比賽規則重點摘錄
服裝與衛生 (ARTICLE 3 & 4)
服裝規定 (Judo uniform)

女子選手所著柔道衣內之著服規定:

  1. 須著純白或近乎白色之短袖圓領衫(T-shirt),長度須足以塞入長褲腰際之內。
  2. 或著純白或近乎白色之短袖緊身連衣褲 (Leotard)。
附則:與賽選手之柔道服裝未能符合規定穿著,主審裁判必須令其即刻更換,並催促在最短之時間內完成。
衛生要求 (Hygiene)
  • 道衣必須是清潔而近乎乾燥,且無令人感到不適之異臭味。
  • 手、腳指甲必須剪短平整。
  • 與賽選手之個人衛生狀態須維持在最高標準。
  • 披頭散髮之(男、女)選手出賽,會造成不利於對手之狀況,必須要求戴上髮束。
處罰:參賽選手未能符合服裝及衛生規定,經現場裁判三人合議,可取消其比賽權利並宣告對手〔不戰勝〕Fusen-Gachi。若發生在比賽進行中,仍須經現場三人合議後,宣告比賽結束,對方選手獲得〔棄權勝〕Kiken-Gachi。
裁判位置與任務 (ARTICLE 6 & 7)
主審 (Referee)
  • 執法時之位置,原則上應在比賽場地內(紅色地帶之內)。
  • 掌控比賽進行節奏與勝負判定。
  • 須確認所裁定內容記錄無誤。
  • 主審宣告得分並做出手勢之同時,至少有一位副審(側裁)在其視線中。
  • 主審自始至終應將目光集中在選手身上,切勿錯失雙方選手任何攻勢或動作。
副審 (Judges)
  • 當二位副審所做出判斷意見手勢不同於主審,而主審未能察覺時,二位副審應即站立並保持原來手勢,直到主審更正為止。
  • 經過數秒後主審仍未察覺二位副審站立,則由較為接近主審的副審趨前並明示共同判斷意見,要求更正。
  • 主審與副審當中有一人認為其視線角度較佳而發生不同判斷時,進行三人合議是可行與必要的。
  • 副審有責任協助關注記錄人員是否將宣告之得分正確地顯示在〔計分板〕上。
  • 副審之給分判斷手勢,不得早於主審為之。
裁判員之手勢 (ARTICLE 8)
主審之手勢 (The Referee)
  • Osaekomi (壓制):面向地面選手,身體前傾,手臂伸直掌心朝下。
  • Toketa (取消):手臂伸直,立掌手指併攏,朝左右方向擺動2-3回。
  • Matte (停 / 分開):手臂伸直,五指併攏指尖向上,朝記錄台方向。
  • Sono-mama (不要動):身體前傾,雙手掌心接觸雙方選手。
  • Yoshi (好):選手準備就緒,動作同上,重壓雙方選手肩背部位。
  • Fukuso-naose (整理服裝):雙手交叉(左上右下)五指併攏置於腰際前。
  • Call the Doctor (召請醫師):先以單手伸直掌心向上,朝〔醫護席〕方向,再內屈斜下朝向受傷選手。
  • Award a penalty (處罰):手臂伸直,握拳以食指指向受罰者。
  • Non-combativity (消極 / 無戰意):屈臂雙手置於胸前,立掌(握拳)由內向外圈繞數次後,握拳以食指指向受罰者。
  • False attack (假意攻擊):雙手握拳(立拳)向前伸直後,朝地面拉下。
  • Danger Zone penalty (危險地帶未攻擊):單手握拳以食指指向〔紅色地帶〕,另一手伸直置於頭部上方,五指張開。
副審之手勢 (The Judge)
  • 不同意主審所給予之得分或處罰時,可以單手置於頭部上方,五指併攏朝左右方向振臂(前臂)2-3次。
  • 主審與副審所持意見不同時,二位副審應做出正確相稱之手勢,要求更正或經三人合議後做決定。
手勢附則:
- 同時處罰雙方選手時,主審須做出正確手勢(右手指向右方;左手指向左方,切勿交叉)。
- 副審做出更正得分要求手勢後,主審得儘速取消原給分手勢,並隨即做出更正後之手勢與口令。
- 主審取消原先給分時,只有手勢,不須發出聲音口令
- 所有手勢,均得保持 3-5 秒鐘。
場地與勝負 (ARTICLE 9, 19, 20, 22)
  • 比賽場地 (界內):選手進行壓制(寢技)攻擊時,只要雙方身體之任何一部份接觸著〔比賽場地〕應認定為界內,該攻擊動作是被允許與持續的。
  • 誤判更正時機:比賽時間結束,發生主審誤判(勝負顛倒)時,只要在三人尚未退出賽會場地前提出更正要求,是被允許的。
  • 最終判決:所有技術認定取決於場上三人,經合議後做出之決定為最終判決,隨後之抗議是不許可的。
  • 整理服裝:必要情況下,主審在宣判比賽結果之前,得要求選手整理服裝。
  • 同時著地:雙方選手因攻擊與反摔同時著地,主審與副審均無法明確判斷掌控優勢時,將不宣判得分。
  • 誤判一本之處置:主審於壓制進行中因誤判而宣告“一本”,雙方選手因而起身時,得依三人多數決原則,示意雙方重新回復到當初壓制姿態,並由主審宣告繼續進行比賽。
  • 橋身形狀 (Bridge):一方選手被摔落時做出頭部與腳頂住地面呈拱形橋狀,主審可依著地瞬間條件給予〔一本〕或其他得分。
綜合勝 (Sogo-gachi)
  • 一方獲得半勝 (Waza-ari),然後對方受到第三次〔指導 Shido〕處罰時。
  • 一方已受到三次〔指導〕處罰,然後對方獲得半勝 (Waza-ari) 時。
  • 處置:主審前踏一步做出給予獲勝一方手勢之同時,須喊出〔綜合勝〕Sogo-gachi。
禁止事項與罰則 (ARTICLE 27)

當主審對選手進行處罰時,必須以簡明手勢告知犯規理由。縱使在宣告比賽結束 (Sore-made) 之後,或終了信號響復,若選手做出嚴重犯規動作,仍須給予適當處罰。

指導 Shido (輕微犯規)
  • 故意不讓或妨礙對手之抓握。
  • 採取極端防禦之姿態(通常以超過5秒鐘界定)。
  • 假意(偽裝)攻擊 False attack。
  • 立於〔危險地帶 / 紅色區段〕超過5秒鐘未攻擊。
  • 於立姿狀態,抓握對手袖口末端採防守姿勢 (5秒以上)。
  • 於立姿狀態,以單手或雙手手指相互鎖和,無法攻擊 (5秒以上)。
  • 故意弄亂柔道衣或未經允許擅自重繫腰帶與長褲。
  • 直接將對手拉下進行寢技施術。
  • 將手指伸入對手之袖口或褲管內。
  • 於立姿狀態,採非標準抓握之形式,超過5秒未攻擊。
  • 手槍握法 "Pistol grip" 或 口袋握法 "Pocket grip"。
  • 以腰帶或衣襟末端圈繞對方身體。
  • 以嘴巴咬住自身或對手柔道衣。
  • 直接以手、腳置於對手臉部,或伸入衣領、腰帶。
  • 使用雙腳箝夾對手軀幹(勒胴法 Dojime)、頸部(雙腳使力伸直箝夾)。
  • 為掙脫對手抓握,而以膝部或腳掌踢撞對手。
標準抓握法:以左手抓握對手右側衣袖/衣襟/胸部/肩部;右手抓握對手左側。若持續採取非正常抓握法,允許時間將縮短(第一次5秒,第二次3秒,第三次立即處罰)。
犯規輸 Hansoku-make (嚴重犯規)
  • 施以河津掛技 Kawazu-gake (纏腳摔)。
  • 於對手肘關節以外之部位,施以關節法。
  • 將躺臥於墊面之對手提起後,再用力朝地面摔落。
  • 對手施以掃腰時,將腳從對手後方跨下伸入向後掃割。
  • 不遵從主審指示。
  • 比賽中做出不必要之叫聲、批評或手勢侮辱對手或裁判。
  • 施以〔腋下制肘〕Waki-gatame 直接朝墊面倒下。
  • 施以內股、掃腰時,頭部筆直向下直接朝地面俯衝 (Diving)。(無論頭部有無觸地均處罰)
  • 當一方已控制對手並纏附其背部,被纏附者故意向後仰倒。
  • 配戴堅硬物體或金屬製品者。
醫療協助與受傷 (ARTICLE 29)
醫師之診察
  • 選手遭受嚴重撞擊疑似傷及頭背部,主審可中斷比賽主動召請醫師,並由醫師告知是否准許續賽。
  • 選手主動請求主審召請醫師,比賽旋即結束,宣判對方獲得〔棄權勝〕Kiken-gachi。
流血受傷
  • 主審應即召請醫師協助止血並包紮。比賽進行中發現流血,賽事必須中斷。
  • 同一處之流血受傷,可讓醫師處理二次;若第三次流血,基於安全應結束比賽,宣判對方〔棄權勝〕。
  • 必須使用黏性膠布、繃帶、止血綿球完全阻隔(允許使用凝血劑)。
輕微受傷 (Minor Injuries)
  • 如手指脫臼,主審應宣告暫停,允許選手在無醫師協助下自行整復並繼續比賽。
  • 允許處理二次,若出現第三次脫臼,認定不宜續賽,宣判對方〔棄權勝〕。
其他醫療狀況
  • 當主審召請醫師時,副審留置原位。只有主審靠近觀察醫師處理。
  • 醫師可協助修剪斷裂之指甲,或調理陰囊(睪丸)受傷。
  • 嘔吐:比賽中發生任何類型之嘔吐,主審可中止比賽,宣判對方〔棄權勝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