柔道規則

國際柔道比賽規則 (99年)

目錄索引

第一條:比賽場地 第二條:設備 第三條:服裝 第四條:衛生 第五條:職員 第六條:主任裁判職責 第七條:裁判員職責 第八條:裁判手勢 第九條:判決與管制 第十條:場內外認定 第十一條:比賽時間 第十二條:暫停 第十三條:時間到 第十四條:壓制時間 第十六條:比賽開始 第十八條:[停]之使用 第廿條:比賽結束 第廿一條:[一勝] 第廿四條:[近一勝] 第廿八條:禁止動作 第卅條:受傷處理

第一條:比賽場地

比賽場地最小應有 14公尺平方,最大為 16公尺平方,並須以榻榻米或綠色墊子平舖。

應劃分為兩個地區:分界稱為 [危險區] (約1公尺寬之紅色標記)。[危險區] 以內最小 8公尺平方,以外稱為 [安全地帶] (應有3公尺寬度)。

附則:榻榻米規格通常為長2公尺、寬1公尺之稻草或泡棉成型品。

第二條:設備

第三條:服裝

選手應穿著符合下列規定之柔道服:

第八條:主任裁判、裁判員之手勢

主要手勢摘錄:

第十四條:壓制時間

第廿八條:禁止動作

(a) [指導 Shido] 輕微犯規:

(d) [犯規輸 Hansoku-make] 嚴重犯規:

第三十條:受傷、疾病或事故

如受傷者因對手違規行為致傷,醫生處理時間可不受 1 分鐘限制。若非因對手致傷,治療記錄將列入傷停計次。

注意: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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